改革文件

    金文产办[2016]4号

    发布时间: 2017-10-13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培育园区认定办法》、《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初创型、成长型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委宣传部,金华开发区高新产业局,金义都市新区招商局,金华山旅游区经发局:

    《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培育园区认定办法》、《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初创型、成长型项目评审办法》已经市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培育园区认定办法》

    附件2:《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

    附件3:《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初创型、成长型项目评审办法》

     

     

    金华市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

    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培育园区认定办法

     

    加快培育一批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园区,加快市区文化产业发展,认定一批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培育园区进行重点扶持。认定办法如下:

    一、 园区的基本条件

    1、在金华市区注册纳税的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园区,手续合法完备,发展规划明晰,功能定位明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有确定的地域范围,并有与地域范围相对应的专门管理机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3、园区建有必要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文创企业提供信息、融资、中介、技术、交易、展示、人才培育、知识产权、后勤服务等配套服务。

    4、园区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驻文化影视时尚企业10家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营业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300万元以上

    二、认定程序

    1、园区向所在区的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申报;

    2、各区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文产办;

    3、市文产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园区进行现场考察,查阅资料,会同相关部门联评并向社会公示,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

    4、经认定后文化类的确定为文化产业重点培育园区,时尚类的确定为时尚产业重点培育园区。

    三、其他

    1、市区重点培育园区采取动态评估,每两年认定一次;

    2、被认定的市区重点培育园区需每季度向市文产办报送园区发展的相关数据及情况。

     

                       

    附件2:

    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

         

    加快培育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企业,通过重点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提升市区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认定一批文化影视时尚产业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认定办法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金华市区注册纳税符合《金华市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重点发展方向已进入统计部门统计体系的规模以上文化影视时尚企业

    二、认定标准

    以企业上年产值(营业收入)、税收为指标,兼顾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企业文化内涵、地方文化特色等,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优先认定。

    1、影视类、网络文化类企业上年产值(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

    2、广告类、设计类、工艺美术类企业上年产值(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

    3、文化制造类、传媒类企业上年产值(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纳税500万元以上;

    4、时尚制造类、文化贸易类企业上年产值(营业收入)    1亿元以上,纳税500万元以上;

    5、已评上金华市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十强和十佳成长型的企业自动列为重点企业。

    二、认定程序

    1、企业向所在区的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申报;

    2、各区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文产办;

    3、市文产办对申报企业进行数据审核,会同相关部门联评并向社会公示,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

    三、其他

    1、市区文化产业重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30家;

    2、时尚类企业不超过5家;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在市信用信息中心留有不良记录的不得入选。

     

     

    附件3:

       金华市区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初创型、成长型项目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发展,挖掘、培育一批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成长速度快的文化项目,根据《金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金华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市区直接实施的初创型、成长型文化影视时尚项目。

    二、参评条件

        1、立项审批手续合法完备,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审批手续合法完备。

    2、初创型文化产业项目应具有创新程度高、商业模式独特、市场前景良好、发展速度快等特点。

    3、成长型文化产业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有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明确的发展目标,处于快速成长和扩张期,市场反应良好,已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提供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1、创新性。项目在技术、理念、创意及产品推广营销等方面是否有独创性。

    2、市场前景。项目在产业背景、产品定位、市场需求、竞争环境、预计可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是否有发展前景。

    3、商业模式。项目在营销策略,技术开发等方面,以及对面临的技术、市场、人员、资金等关键问题是否具有合理可行的实施计划。

    4、团队素质。团队主要成员的学历、主要经历和取得的业绩。

    5、项目进展。项目的进展程度、资金投入情况、是否获得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等情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1、企业简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法人证明;

    2、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成长型项需企业3年财务报告和第三方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在职职工社保证明;

    4、相关荣誉证书。

    四、评审程序

    1、企业向所在区的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申报,各区文产办(或文化产业牵头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文产办,由文产办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淘汰部分不合格项目;

        2、邀请部门领导、相关专家、有关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组成10人左右的评审组;

    3、举行文化创意项目路演,项目单位制作项目PPT进行现场讲演(5分钟),评审组成员和金融机构提问项目负责人解答(5分钟);

    4、召开评审会议,经充分讨论后按初创型10个项目、成长型5个项目进行投票,按投票结果确定入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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