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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3〕65号

发布时间: 2013-06-1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文化厅

      2013219

  

  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健全和完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申报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图书资料行业提升和事业建设。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馆员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可申报图书资料馆员资格。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三)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可申报图书资料研究馆员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研究馆员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图书资料工作业绩和成果突出,分别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相应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者资历破格,不允许学历、资历同时破格,其中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以破格申报馆员资格:

  1.市(厅)级一等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刊物发表3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

  3.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下同)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员等。

  4.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国家级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完成在全省有影响的科研或业务项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

  4.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员等。

  5.在省级学术团体中担任专业委员,或在市级学术团体中担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6.中专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三)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1.国家级二等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完成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科研或业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全国或区域性重大科研或业务项目。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一级刊物发表1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

  4.在全国性的学术专业机构中担任专业委员及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专业机构中担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5.被评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文化部优秀专家等称号;或被列入省部级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6.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或中专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0年。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具有非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高级资格可以兼评)图书资料中、高级资格的,应实际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本评价条件,方可申报。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职称外语要求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专业技术资格,须分别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BC级合格成绩。

  2.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的人员申报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3.符合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供相应的免试审核表等材料。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证书,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申报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四)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者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其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相应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能力。

  (一)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图书资料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本专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部门工作流程,掌握岗位所需业务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熟悉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较突出的专业研究成果。

  3.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精通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及时研究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3.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申报者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其中申报高级资格者应具有较强的规划指导、业务协调、综合总结和解决重大、疑难业务问题的能力。

  (一)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能解决常规的业务问题。

  2.在工作中能正确应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结合工作实际完成1篇业务调研报告。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2项以上,能较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问题,效益良好。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2项以上,付诸实施,效益良好。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同类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在县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有一定的教学实绩;或承担本专业教材的编写,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三)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2项以上,能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重大的业务问题,成效显著。

  2.主持制定市(厅)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2项以上,付诸实施,成效显著。

  3.主持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业界达到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在全省本专业业务培训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有明显的教学实绩;或承担本专业教材的编写,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要求

  申报者应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取得相应学术成果。其中申报副研究馆员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并同时须符合以下学术成果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刊物发表2篇。

  2.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科研或业务项目。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县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或业务项目1项。

  2.正式发表或出版专业作品累计2万字以上,不包括个人论文集。

  3.专业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4.专业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三)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县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2项。

  2.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或编译、点校整理、汇编资料类作品2部。

  3.专业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1次;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3次。

  4.专业成果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次;或市(厅)级以上部门、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以上奖励2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并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著)均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研究课题、业务项目等成果,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均指第一完成人。

  (二)科研或业务项目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系指个人排名列前3位的成员。

  (三)本专业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四)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31日。

  (五)指设区市。

  第十六条  申报者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简历、图书资料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情况)应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文化厅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省内高等院校图书馆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向省高校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按规定程序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应数量的论文、论著提交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送审论文、论著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所述内容应与申报专业一致。论文送审结果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会议召开之前需统一参加省高评委组织的专业知识答辩,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部分通过以考代评方式评价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地市,应参照国家职称考试制度相关规定和本评价条件制定相应的报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33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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